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分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委员、观察委员交纳的费用(会费);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其他有关单位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五)技术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委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经费开支
(一)分会会议等活动;
(二)向委员等其他成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资料;
(三)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等的费用;
(四)秘书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