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分会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对下设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分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分会设立的工作组应定期向分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分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分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到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及以上表决通过。分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主要解决分会重大决策问题,包括:提出标准编制计划;成立工作组,并确定组长;确定经费预算及结算;审查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通过标准,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秘书处下年度工作要点;其他临时动议。
第三十二条工作组是编制标准的核心组织,全面负责该项标准的编制工作。组长单位应正式呈报编制标准计划及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编制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完成期限,参加工作组单位人员及主要措施,经费预算等。标准编制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工作组长单位应保证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标准编制任务。工作组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应经常与秘书处取得联系。秘书处也可派人参加标准的讨论工作。
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后,分送小组成员、分会委员及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经工作组讨论修改后提出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标准审查
秘书处收到工作组报来的送审稿后,经秘书处初审,并呈交主任委员审阅后,方可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如初审未通过,可由秘书处将原稿退回工作组修改后,再行审查。一般采用函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函审周期规定为:从秘书处发出送审稿之日起,两个月(包括邮寄时间)应收到书面表决意见。会议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同意后,才获通过。函审亦需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及条款,提意见人应尽量提出不同观点的论证资料。对标准的审查投票情况及意见应整理书面意见上报。
第三十四条标准报批
经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报批稿的要求格式,整理出报批稿及有关附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交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正、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行业标准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统一编号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