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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 2022-11-29     来源: 管理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分会由下列四方面科技人员组成:

  (一)土方机械企业的代表;

  (二)检测机构的代表;

  (三)工程机械协会和用户的代表;

  (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代表。

  本分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仍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对本专业确有专长的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的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本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49名。本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秘书不少于3名。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可设顾问委员1名。

  第十七条本分会可设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根据每项新标准制定的需要,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由分会中相关的委员单位提出,报分会确定。非本分会成员,但有积极性的合适人选,也可担任组长。该项标准任务完成后,工作组自行撤消。

  第十八条委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汇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聘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应为相关领域国内权威专家。

  顾问委员应聘请少数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担任。

  观察成员由与土方机械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分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经分会申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对分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发挥分会的作用和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对全体委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按时参加分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经常不能参加分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

  (二)委员应按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返回标准审查意见。为鼓励委员对此项工作的支持,秘书处对坚持按时认真返回意见的委员将请示主任委员同意后,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当奖励。

  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分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分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分会的资料和文件。每年应按时向分会交纳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一条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分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分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分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重要工作文件。

  第二十二条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分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分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分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分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六)组织提出本分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分会经费的使用;

  (七)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咨询和推广服务;

  (八)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分会工作;

  (九)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分会秘书处文件;

  (十)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十一)组织本分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二十四条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

  秘书处设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秘书处在分会全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亦同时接受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秘书处工作应纳入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管理,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为秘书处提供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二)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四)能保证所需要的基本开支,并保证秘书处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

  秘书处人员由所在单位从有关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中选派。秘书处成员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分会的最高权力归分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分会一届任期5年。换届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换届方案由分会秘书处提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换届方案应与技术委员会充分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