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制订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查本专业领域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九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收集对本专业领域内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担负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并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协助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27的国内对口技术业务工作
(一)根据本专业领域国外标准化发展动态及国内工作的成果,审议我国拟向ISO/TC127提出的标准草案及工作建议。
(二)负责国际标准中译本的审查工作。
(三)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的技术交流和相关的国际会议。
(四)承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